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个人访问学习计划实施办法


Author: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Date: 2014-01-08 Hits: 6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出国(境)个人访问学习简称“个人访学”,是指在校学生在完成我校一定时期的专业学习的基础上,通过个人自主申请,赴国(境)外高校开展不少于1学期的专业课程学习、课题研究或短期研修。
第二条  个人访问学习计划是在我校现有学生国际交换交流项目、联合培养项目、游学项目之外,为满足更多学生需求,为学生提供多样化选择而出台的新措施。
第三条  实施个人访问学习计划对培养我校学生的全球视野、沟通能力及文化感悟力会产生潜移默化的积极作用,从而提升学生在全球化时代的竞争力。
第二章  实施对象
第四条  学生在申请“个人访学”时必须完成我校一定时期的课程学习,研究生至少完成1学期学习、本科生至少完成1学年的学习
第五条  申请“个人访学”的本科生须学习成绩良好以上,无不及格课程,在校期间综合表现良好。申请“个人访学”项目的研究生须有明确的研究计划。
第三章  项目类别
第六条  学校拟定指导性国(境)外大学及科研机构名单,学生可自主申请此名单所列大学及科研机构的“个人访学”项目。
第七条  本科生、研究生申请“个人访学”赴国(境)外高校开展专业课程学习时,须以满足本专业课程学习为首要原则,选修的专业必须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选修的课程必须与个人培养计划所列课程相同或相近。
第八条  研究生申请“个人访学”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开展课题研究、短期研修时,必须有明确的研究计划,且有助于个人学位论文的研究。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学生通过个人自主申请获取指导性国(境)外大学及科研机构名单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
第十条  学生在收到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后,填写《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个人访问学习项目审核表》,交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经同意后方可赴国(境)外学习或研修。
第十一条  学生自主办理因私护照,个人签证。
第五章  派出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个人访学”学生在访学期间仍为我校在籍学生。
第十三条  本科生“个人访学”期间的学籍管理、学分认定与成绩记载暂时参照目前教务处相关规定办理,研究生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直至主管部门制定特定的管理规定或条例为止。
第十四条  访学前,学生应将在对方学校拟选修的课程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经认定后,所学课程及学分可转换为我校的学分,作为毕业所需学分的一部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访学期满后必须按时返校。
第六章  考核与资助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返校后,应提交详细的个人总结报告、大学出具的一定学分的学习成绩证明或研修评估意见,交主管部门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优秀者,学校给予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往返国际旅费资助,并按校内本专业学费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在学期间只享有一次获得资助和奖励的机会(含“第二校园经历”经费资助)。
第七章其他
第十九条  首批公布的指导性国(境)外大学及科研机构名单见本实施办法的附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视学生需求及本计划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名单。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筹)、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计财处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学生出国(境)“个人访学”计划管理委员会,审核、考核学生申请,并确定资助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个人访问学习项目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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