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员工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


Author: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Date: 2014-02-23 Hits: 7172

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员工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
 
 
浙工大发[2014]2号

      为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外事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程序,促进学校各层次对外交流与合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关于浙江省厅局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若干规定》(浙委办发[2013]66号)和《浙江省贯彻落实〈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浙外出[20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近年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系指因公务临时赴国(境)外执行考察、友好访问、讲学、培训与研修、学术研究与交流等任务,并且申请持公务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赴台证)出访,在外停留在三个月以内的出国(境)事由。该类短期出国(境)范围不包括为期三个月及以上的师资培养性质派出的人员。
第二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浙江工业大学因公短期出国(境)受理、审核、上报和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三条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为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包括港澳台地区人员和持外籍护照人员。
派遣用工人员的出国受理、审核、上报和管理原则上由人事关系所属单位负责。
 
第二章   出访原则、要求和限量管理
第四条 教职员工个人和校院团组每次出访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的内容。坚持注重实效、因事定人的原则,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访必须有外方的有效邀请函原件或传真件(扫描件),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出具或购买邀请函。邀请方应是业务对口单位。邀请函的有效性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审核。
第五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应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并申请持公务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赴台证)出访,严禁持公民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赴台证)出国(境)执行公务。同一次出访严禁同时通过因公和因私两个渠道申办出国(境)手续。
学校聘用的港澳台地区人员和持外籍护照人员出访前,应按规定办理校内因公出国(境)手续后,可持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赴台证)执行公务。
第六条 学校党政干部参加因公短期团组公务出访按照浙委办 [2013]66号文件执行。正厅实职干部任期内出国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省管干部任期内出国每3年不超过1次。学校分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省管干部任期内公务出国视情况需要可增加1次。省管干部以学者身份出访进行短期学术活动(会议、学术研究等)的出国(境)按实际需要申办,不计入任期内限量管理。省管干部参加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的团组出国,其次数也计入任期内限量管理。
第七条 校、院两级出国(境)团组应严格遵循“以任务定团,因事定人”的原则组团。团组人员一般由与出访任务相关的管理干部和教师组成。执行校级团组出访任务的人选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初荐人选,由分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校领导确定。院级团组的人选由学院初荐人选,报组织部(或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后,由分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校领导确定。上述出访团组每批的人员总数不超过6人。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承担校级团组出访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校、院两级团组一般性的出访(如考察、交流等)应视任务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的,在外停留时间最长不超过5天;出访2国的,不超过8天;出访3国(每次不得超过3个以上国家)的,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赴拉美、非洲的团组,每次出访最多不超过2国、时间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参加国际学术竞赛、体育比赛、学术研究和业务培训的教职工个人,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报批。
第九条 严格控制双跨团组。不接受无出访外事审批权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培训中心等单位组织双跨团的邀请;不受理双跨团组组团单位指定具体人选的征求意见函。学校各级党政干部原则上不参加校外单位组织的赴国(境)外执行考察、友好访问的公务双跨团组。特殊情况需派出的,由组织部与分管业务校领导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初定人选,由分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校领导确定。
第十条 因公短期出国人员和团组,包括党政干部以学者身份短期出访进行学术活动的,根据要求应在出国前和回国后,以书面的方式提交公示材料,并以公开栏等形式公开。
第十一条  出访期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出访人员应严格遵守任务批件所规定的任务范围和期限,不得以过境为由变相增加出访国家,不得擅自延长境外停留时间。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要求参加的学术会议涉及的内容与申请人所从事专业对口,且申请人的论文被会议录用。一般情况下,1篇论文只派其中1名作者参会。
一律不参加涉及“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相关内容的学术会议。
第十三条 出国(境)团组和人员行前须学习有关涉外安全守则,接受行前教育。
第十四条  出国(境)人员在涉外过程中必须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形象,注意内外有别,严格遵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遵守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
 
第三章 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
第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治审查采用备案制。教职员工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进行分级审查,最后向校组织部备案。申请人在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时,应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由二级单位党委(总支)出具申请人的政治表现鉴定意见,由组织部报学校党委出具派出单位意见。
第十六条 省管干部按相关规定报送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工委备案。派遣用工人员报人事关系托管单位备案。参加双跨团组,由组团单位和学校组织部共同备案。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人收到邀请函后,应于出访前2个月(赴美国等国家和台湾地区需提前3个月或以上)将邀请函及短期出访申请表交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预审核。
第十九条 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行文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待任务批件(确认件)下达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通知申请人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赴台证)和签证(签注)等相关出访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人办妥护照(港澳通行证、赴台证)和签证(签注)后,接受行前安全教育和做好出访前的准备。
 
第五章   证照收缴与费用核销
第二十一条 校院级团组回国后应在7天内上缴护照(港澳通行证、赴台证)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保管;在2周内核销出访经费,并将出访总结报告和公示材料交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公示、归档。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人员出访任务结束后,应在7天内上缴护照(港澳通行证、赴台证),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保管;1个月内,提交公示材料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逾期不交的,学校不再受理其下次因公出国(境)申请。
第二十三条 出国(境)费用须严格遵照国家财政部制定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出访前应制定经费预算。校级团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直接审核;院级团组和教职员工个人先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业务经费由计财处审核,科研经费由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研究院审核,学科建设经费由研究生院审核,专项启动金与人才培养经费由人事处审核),然后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核算。
第二十四条 出国(境)费用须严格按照省政府或省外办批准的在境外停留天数核定,超出批准的停留天数之费用不得报销,不足期限的按实际天数报销。出国(境)人员须在回校后2周内办理费用核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确认件)、学校短期出访申请表和签证(签注)及出入境记录的复印件,提供住宿发票、境外交通费单据、费用明细单据、外汇买卖水单等。出访人员的境外伙食费、公杂费、个人零用钱按标准包干使用,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不得核销因私出国(境)的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与校内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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