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的国际化教育水平,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优秀人才,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特实施“浙江工业大学优秀本科生海外名校访学项目”。为规范项目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请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申请人应为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留学生)。
第三条 申请人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四条 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学习成绩优秀,符合申报项目的具体要求;具备良好的外语水平,外语成绩达到拟赴海外高校的要求; 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团队意识和独立生活能力。
第五条 申请人赴海外名校访学,须以满足本专业课程学习为首要原则,选修课程须与个人培养计划所列课程相同或相近。
第三章 申请程序与资助办法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于每年1月份公布“浙江工业大学优秀本科生海外名校访学项目”一览表,并适时发布具体项目申请通知;
(二) 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个人访学项目审核表》,提交申请材料(成绩单、外语水平能力证明、相关获奖证书等)报所在学院审批;
(三) 学院审批通过后报学校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审核通过人选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外方院校推荐;
(四) 被推荐人参加外方院校面试,最终录取名单以外方院校的录取通知为准。
第七条 学校对顺利完成学业并完成学分转换的访学学生给予资助,资助额度为海外访学期间的学费。对访学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学金奖励。
第八条 项目资助访学时间为一学期,超过一学期则费用自理。
第九条 学生通过个人自主申请,赴海外名校(国外学校世界排名前100的著名大学)访学,顺利完成学业并及时返校,可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享有一次获得资助和奖励的机会,包括已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本科生。
第四章 资助经费发放
第十一条 申请人须在返校一个月之内,提交以下材料并报所在学院审核:
(一)护照首页和出入境日期页复印件;
(二)对方学校的成绩证明单和《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个人访学学分转换认定表》;
(三)总结报告,内附海外生活学习相关照片。
第十二条 学院将审核通过材料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审批通过后发放相关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海外名校访学期间,应遵守《浙江工业大学关于本科学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否则不予资助。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海外访学期间,如未完成访学任务,出现考试不合格、违纪、违反当地或我国法律法规等情况,原则上不予资助。
第十五条 申请人擅自提前回校、逾期不归、迟归,或未按规定的时间执行规定的访学任务的,原则上不予资助。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海外访学期间,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访学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访学期间,所在学院应为其指定联系人(辅导员或导师)并上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学生保持经常性联系,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协助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做好学生在海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访学期间的学籍管理、学分认定与成绩记载参照教务处相关规定办理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人需积极配合参加学校举办的讲座、活动等,介绍海外学习情况,加强访学项目的宣传和推广。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